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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進一步規范啟東市污染地塊土壤管理的通知(試行) 征求意見公告

  • 征集時間:

    2024年10月22日 - 2024年11月21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啟東市污染地塊土壤管理的通知(試行) 征求意見公告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居環境安全,進一步規范我市污染地塊土壤轉讓、收儲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上級相關文件要求,本單位牽頭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啟東市污染地塊土壤管理的通知(試行)》,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歡迎以信函、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意見反饋單位: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電子郵箱:395438221@qq.com,聯系電話:0513-80921323,聯系地址:江蘇省南通市啟東市匯龍鎮紫薇中路718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啟東市污染地塊土壤管理的通知(試行).pdf

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征求稿說明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范啟東市污染地塊土壤管理,啟東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啟東市污染地塊土壤管理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試行)》)。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6年12月31日,原環保部出臺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保部令42號),2018年8月31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都為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遵循。 2024年7月4日國家審計署對我市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計,提出關于我市政府違規免除污染者修復責任,承擔收儲污染超標土地以及支付土壤污染情況調查和修復費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第四十六條“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 為加強我市污染地塊土壤轉讓、收儲和使用監督管理,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和政府財政規范支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和國家審計署整改要求,在充分調研和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情況 啟東生態環境局作為《通知(試行)》牽頭起草單位,擬定工作計劃,按序時推進。 一是調研起草階段,學習先進各地污染地塊土壤管理經驗和地方立法內容,在借鑒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厘清《通知(試行)》制定的總體思路,確定基本框架,整理立法政策文件匯編。 二是征求意見階段,由啟東生態環境局牽頭,向全市各有關部門、區鎮征求意見,對《通知(試行)》進一步修改完善。 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通知(試行)》。 三、起草原則 具體起草中,注重把握以下三個方面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此次《通知(試行)》聚焦我市污染地塊土壤管理,切口小、條文少、內容精、措施實,對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轉讓、收儲等管理過程中以及資金支付過程中責任界定不明、部門聯動不足等問題,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有效破解了當前污染地塊土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局。二是明確治理責任。《通知(試行)》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明確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并根據啟東實際情況進行了細化,三是明確部門職責。《通知(試行)》明確發改委、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政審批部門在污染地塊污染防治、收儲轉讓、再開發利用中的具體職責,使本通知更具操作性,又能符合國家審計署要求。 四、主要內容 《通知(試行)》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內容: 第一個方面,主要規定了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第二個方面,主要規定了屬地責任。各區鎮應摸清轄區內污染地塊和疑似污染地塊的底數,形成清單,及時更新,定期巡查。土壤污染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屬地區鎮負責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活動。 第三個方面,主要規定了各部門監管職責。第1條明確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創建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共享賬號,督促其按照規定,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在線填報并提交污染地塊相關活動信息。第2條明確了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數據局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第3條明確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在掛牌轉讓前需確認相關地塊已進行土壤調查活動,并通過專家評審。第4條明確了發改委在制訂全市工業企業關停并轉、破產、搬遷規劃或方案時,應同時將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的相關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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