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啟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理事會職責,更好地服務基金會工作,根據《啟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堅持民主與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1次,有應急情況的可以臨時召集召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出席理事長辦公會議人員包括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辦公室工作人員。
第五條 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與會人員。
第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安排實施;
(二)對每季度工作進行階段性總結;
(三)制定專項業務活動計劃;
(四)制定財務年度收支預算;
(五)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六)決定日常性表彰獎勵和慰問活動;
(七)決定日常性經費開支的使用、審批;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理事長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人員審閱、簽名。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人員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與會人員可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