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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的價值理性與年齡區分


來源 : 見義勇為基金會 發布時間 : 2019-05-14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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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規定,稱這一規定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不相符,同時增加“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

所謂見義勇為,就是人們對他人的突發性、緊急性遭遇有敏感的反應能力,當他人需要正義行動的時候,人們能夠挺身而出。由于見義勇為的收益是公共秩序和社會文明,是一經產生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無償享用的公共產品。因此,倡導見義勇為,就是在追求一種公共的價值理性。

與工具理性“有利還是無利”的邏輯不同,價值理性追求的是“應該不應該”,是一種無條件的對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見義勇為者往往注重行為本身所能代表的價值,即是否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等,而不去計較見義勇為的結果。“世界不會滿足人,人決心用行動來改變世界”,在價值理性的支持、鼓舞和引領下,世界變得越來越美好,公共生活也越來越充滿人文關懷。

雖然見義勇為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但不同的年齡結構、不同的社會化水平,必然導致人們對見義勇為的不同解讀。對于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社會化程度不高的未成年人來說,不分場合、不計后果、沒有量力而行的見義勇為,往往會帶給人們“悔之晚矣”的傷痛與遺憾。

見義勇為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技術問題。作為一種法律義務之外的社會責任擔當行為,見義勇為不僅要求當事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充分的勇氣,還要求當事人具備充足的體力、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素養。這一切,恰是未成年人所缺乏的。

因此,條例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為了追求公共的價值理性;條例增加了“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是有區分性、差異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年齡區分”。畢竟,一個成熟的社會,要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力避免過早地讓孩子們去承擔他們并不勝任的事情,尤其是避免他們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

在傳統觀念里,見義勇為總被置放在“道德高地”里。然而,控制見義勇為的安全風險,壓縮利他行為的成本,教會孩子們“有所為有所不為”,才是現代文明應有的尺度。救人的前提是學會“自救自護”,見義勇為的前提是當事人要有足夠的行為能力,能夠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幫助別人,這既是對價值理性的堅守,也是對未成年人的呵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