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等方面方針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和啟東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規范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承擔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全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和南通市住房保障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各鎮(園區)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并貫徹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四)承擔規范房屋管理的責任。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物業管理政策并貫徹執行。負責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政策,組織推進市區危房解危。負責征收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編制房屋征收計劃并監督實施。
(五)承擔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城市設計、建筑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六)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參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市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市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七)承擔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及推廣的責任。貫徹落實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制定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和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指導全市涉外建設項目的管理。
(九)承擔管理建筑業行業、推進建筑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全市建筑業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貫徹執行。負責全市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動態管理。促進全市建筑企業轉型升級、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負責建筑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
(十)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負責并指導全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建筑業技術政策。參與全市一般等級以上房屋建筑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審核推薦國家級、省級、南通市級優質工程。
(十一)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筑發展、建筑節能、城鎮建筑減排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節能的規定、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筑行業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實施。推進全市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
(十二)承擔全市地震監測預報、抗震防災等責任。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震減災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全市地震監測預報管理,組織全市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參與地震現場調查和震害評估工作,組織震后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十三)組織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燃氣、城市照明、城市綠化、城市公園等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編制市區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市區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專項經費計劃。參與編制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計劃。負責編制市區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開展市區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十六)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負責市區道路(橋梁)、照明(亮化)、城鎮供水、城市排水、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附屬設施等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負責市區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和大中修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城鎮道路(橋梁)、城鎮照明(亮化)、城鎮供水、城市排水、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附屬設施等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組織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技術規定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及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負責城市公園建設管理工作。牽頭開展“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參與市區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規范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市場秩序的責任。推進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擬訂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市區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區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市區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信息化工作。開展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行業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