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及時發現和處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局黨組研究,特制訂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方案,內容如下:
一、任務安排
2024年,我市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共安排8000批次,其中普通食品6400批次、食用農產品1000批次、機動400批次,專項整治及應急抽檢等200批次。檢測品種包括31個食品大類,檢驗項目與國家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品種、項目》相一致,并符合省局、南通市局對縣級局檢驗項目的要求。
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由啟東市綜合檢測中心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共同承擔。
1.啟東市綜合檢測中心任務:全年承擔200批次的抽檢任務,主要服務于元旦、春節、端午、中秋、國慶等假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以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發事件等所涉及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2.第三方檢測機構任務:全年承擔7800批次的抽檢任務,其中食用農產品1000批次、普通食品(含餐具)6400批次、機動400批次。具體承檢機構及抽檢任務由招標確定。在抽檢任務執行過程中,局食品監管科可按工作實際適當調整計劃。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原則上逐月推進、全年均衡開展。局食品監管科要會同各基層分局共同抓好抽檢任務的分解與落實,避免重復抽檢和突擊式大批量集中抽檢。
二、抽檢對象
1.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與國家、省、南通市局的抽檢計劃對接,確保四級抽檢能覆蓋全市所有在產獲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加大對食品小作坊的抽檢力度。
2.食品流通環節:以肉制品、飲料、酒類、水產品、食用油、糕點、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等為重點,涵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食雜店等不同業態。加大對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需求量大、舉報投訴集中、往年抽檢合格率較低、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食品的抽檢力度。
3.餐飲服務環節:以餐飲單位的食品原材料、餐飲具、食用植物油、煎炸油、熟肉制品、鮮榨果蔬汁(或自制飲料)、自制調味品、火鍋底料、面制品等為重點品種,以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餐飲店等為重點場所,按計劃開展抽檢。
三、職責分工
1.各分局:要以問題為導向,結合抽檢計劃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高風險品種,進一步增強采樣的靶向性。要按照《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確保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陪同采集食用農產品樣本,并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做好詢問筆錄。要按照《關于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核查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抓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做到風險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實到位、行政處罰到位、信息公開到位。要督促采樣人員遵照計劃開展取樣,杜絕采樣員擅自更改采樣計劃。
2.食品監管科:擬定年度監督抽檢計劃,按月組織實施。指導辦案單位依法開展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對一年內累計檢出3次不合格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跟蹤抽檢、行政約談。牽頭對承檢機構開展半年度的考核管理,提升抽樣檢驗和數據報送質量。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及時做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回填工作。
3.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及時反饋階段性熱點問題,為監督抽檢計劃調整提供依據。
4.法制科:做好不合格食品查處案卷的審核工作,確保辦案單位在查辦案件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適時開展不合格食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提高不合格食品案卷制作質量。做好聽證、復議、應訴等準備及答復工作。
5.食品協調科:開展食安委相關部門之間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共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及時公布監督抽檢信息,公布的內容包括合格產品信息和不合格產品信息。發布消費提示,為消費者購買食品提供參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舉措,各分局、局機關相關科室務必高度重視,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確保抽檢工作質量和效率。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的各分局、局機關相關科室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有序銜接,共同完成抽檢任務與信息發布報送等工作。
(二)堅持問題導向,提升抽檢效能。監督抽檢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緊盯問題較多的重點領域、風險較高的重點業態,堅持抽檢監測與日常監管相結合,與節日抽檢、校園抽檢、重大活動保障等專項抽檢相結合,與重點民生領域抽檢相結合。加強對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抽檢,對已發現問題的食品企業及產品跟蹤抽檢。積極試點食品抽檢分離機制,優化食品抽檢流程。推動“你點我抽他檢”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三)依法核查處置,嚴查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國家總局《關于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核查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狠抓核查處置的工作質量,嚴格按照時限完成核查處置工作。在核查處置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移交。
(四)嚴肅工作紀律,強化工作監督。參與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改抽樣地點和樣品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檢驗數據,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抽檢信息,不得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不得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附件:1.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